(2015)石大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刘某某、付某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刘某某,付某某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代某某,男,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赵家鹏,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不详。被告付某某,女,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不详。原告代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付某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2月31日被告刘某某、付某某与原告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2013年4月8日被告刘某某、付某某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原告解除遗赠抚养协议。2013年6月18日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做出(2013)石大民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协议解除原、被告于2008年12月31日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从2008年9月1日开始,原告领取伤残津贴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折由被告刘某某保管,到2013年6月22日刘某某将存折还给代某某,期间涉及2008年9月17日至2013年5月24日止57个月伤残津贴共计138649.05元;2008年9月1日交给被告刘某某时存折余额为5003.71元,被告刘某某收到原告以上两项款项共计为143652.76元。2013年6月22日被告刘某某将存折交给原告时,存折仅有32.68元。从2008年8月底至2009年7月1日,神华宁煤焦煤公司安排被告刘某某护理代某某,由神华宁煤焦煤公司给被告刘某某发全额工资。2009年7月1日以后,被告刘某某给原告聘请了护理员,每个月被告刘某某给护理员支付1200元,其中护理费800元,原告生活费400元。从2008年9月1日至2013年6月18日抚养协议解除,共支出60400元,被告刘某某收到原告总款项为143652.76元,在扣减支出60400元和存折余款32.68元后,被告刘某某应该返还原告83220.08元,因被告至今不予返还,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83220.0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地址,以便于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住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现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新的住所地址,也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属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代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代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