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磨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2015)石民磨初字44号石门县雁池乡珠宝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湖南中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门县雁池乡珠宝街村村民委员会,湖南中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磨初字第44号原告石门县雁池乡珠宝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覃事见,男,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湖南中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雁池乡珠宝街村十二组。法定代表人徐建钧,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门县雁池乡珠宝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湖南中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对被告湖南中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门县雁池乡珠宝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门县雁池乡珠宝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钟吉云代理审判员 唐 巍人民陪审员 覃事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