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王某甲,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王某乙,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戴昊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