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某生产、销售假药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07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5年7月13日被羁押,同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1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在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鹤围村62号经营东泰大药房吓围分店。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自2015年4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在药店内销售假药。2015年7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店内将一粒“每粒坚”假药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并在店内查获12粒“每粒坚”、“10粒劲久”、“5粒澳洲袋鼠精”、9粒“A8速成伟哥”等假药。经鉴定,上述药品均属于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系假药。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物证:涉案的假药;2.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陈某的身份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陈某、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产品情况说明的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审讯录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药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上述假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小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岩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