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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舟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蒋世国、蒋世国因被申请人蒋碧峰拖欠其船舶燃油款与蒋碧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世国,蒋碧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保字第26号申请人:蒋世国。被申请人:蒋碧峰,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黄石村中区6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690811393X。申请人蒋世国因被申请人蒋碧峰拖欠其船舶燃油款,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蒋碧峰银行存款18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世国的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蒋碧峰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二、申请人蒋世国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蒋世国负担;申请人蒋世国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钦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宣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