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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鞠光平、李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47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鞠光平,李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小均,理事长。被执行人鞠光平,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李传芳,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系鞠光平之妻。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鞠光平、李传芳未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鞠光平在万源市有住房一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鞠光平所有的位于万源市的房屋一幢。二、被执行人鞠光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鞠光平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鞠光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鞠光平不得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