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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柳江县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华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柳江县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西路38号﹤﹤江园银都﹥﹥二楼。法定代表人吴天鹏,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华锋。本院在执行柳江县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华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华锋自行将原承租﹤﹤江园银都﹥﹥商住楼一、二楼房屋腾空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柳江县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被执行人吴华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江县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华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钟光城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