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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行初字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谢保国与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襄阳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行初字00030号原告谢保国。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60号。法定代表人郭发友,该局局长。被告襄阳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芙蓉路2号。法定代表人程和洲,该局局长。原告谢保国不服被告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襄阳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养老指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韩冬审判员项才明人民陪审员檀小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