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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二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林甫金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支公司其他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甫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844号原告林甫金,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529XXXX。负责人陆正兵,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新闻一路1号。委托代理人郭英波,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大专文化,现住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新闻一路1号,身份证号码:×××,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甫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甫金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甫金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甫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林甫金负担。审判员  赵俊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先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