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祥轩与王金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祥轩,王金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唐祥轩。委托代理人谷喜,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祥轩与被告王金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祥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祥轩负担。审判员 丁 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开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