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车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车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周某某,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予以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慧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