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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767号原告张某某,女,1992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男,1991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9月2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13年4月2日补领结婚证。婚后生一子,取名杨某甲。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烈,经常辱骂原告,整天吵闹不休,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杨某甲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杨某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原告诉状中讲的结婚时间属实。2013年6月24日生一子,取名杨某甲。婚后发生吵架属实,但夫妻感情一直好着。我以前做的不好的地方我改正。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3年4月2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24日生一子,取名杨某甲。2014年11月双方和家人共同在户县财富中心开办一男裤店。2015年6月19日,原告持前述诉称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审理中,由于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庭审笔录及双方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化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