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法执字第00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胡伟与胡成伟、安徽省含山县林头林伟铸造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伟,胡成伟,安徽省含山县林头林伟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含法执字第00299-1号申请执行人:胡伟,男,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胡成伟,男,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安徽省含山县林头林伟铸造厂,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负责人:胡家米,该厂厂长。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马民一终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胡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含山县林头林伟铸造厂位于含山县林头镇工业园区的厂内有机械设备。为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防止其转移、隐匿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含山县林头林伟铸造厂所有的机械设备(详见查封清单)。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O二O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洪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