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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志祥与张国庆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祥,张国庆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张志祥。委托代理人贺立成。被告张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祥与被告张国庆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祥于2015年8月12日以其诉讼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祥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447元,退付原告张志祥446元。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