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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16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6324。被告马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6310。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远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在中洲镇认识,经接触双方互相了解的情况下开始过同居生活,共同生活了几年时间,于××××年××月××日生育一对儿女,女儿叫唐文华,儿子叫唐某甲。为了解决儿女入户问题,双方于××××年××月××日到怀集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小女唐某乙。原告为了家庭生活,有时到外面打工,有时在家里做小本生意。自从小女儿出生后,被告就开始对原告疑神疑鬼,怀疑原告在外面有女人,对原告极度不信任。双方经常为此争吵,而原告亦因此于2013年年初到四会打工到现在,也是从这个时候起,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15年年初被告被家人发现与异性有不正常的交往,原告知道后,开始对被告彻底失望,夫妻感情已破裂。双方从2013年开始分居至今。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唐文华、唐某乙有原告抚养,儿子唐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马某辩称,本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在中洲镇自行相识、恋爱,在彼此相互了解之后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分别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唐文华与儿子唐某甲,××××年××月××日生育女儿唐某乙。双方于××××年××月××日到怀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双方因双方互相猜疑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紧张。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口本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后生育有两女一子,应认定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且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将近十几年,也已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要求离婚,系因夫妻双方之间存在猜疑,互不信任所致。除此之外,经本院审理并未发现原、被告之间存在其他不可调和的因素。经法庭调解,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这说明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本院相信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应调整自己的心态与行为,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并重修于好的。综上,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及离婚理由等情况分析,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唐有科与被告马冬芳离婚;二、驳回原告唐有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有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远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