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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二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庆法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庆法,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刘秀芳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二初字第00146号原告:谢庆法,男,1959年6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张明君,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38号创景大厦6、7层。组织机构代码71093370-2。法定代表人:吴焰,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96号二、三、四、六层。组织机构代码67090032-3。负责人:吴劲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磊,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君君,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秀芳,女,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庆法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秀芳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庆法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庆法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庆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庆法负担。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慧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