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魏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800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卫华,男,汉族,1962年8月25日出生,现住长春市。被告:魏野,男,汉族,1992年9月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魏宝祥,男,汉族,1960年9月23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黄秀文,女,汉族,1962年9月1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魏野、黄秀文、魏宝祥担保合同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魏宝祥、黄秀文所有的坐落于华家镇街道,农安县房权证农安字第0104**号,老房屋编号6/26-6,建筑面积112平方米;农安县房权证农安字第0104**号,老房屋编号6/26-5,建筑面积112平方米的私有房产。保全金额为43万元人民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黄秀文、魏宝祥位于农安县华家镇街道,农安县房权证农安字第0104**号,老房屋编号6/26-6,建筑面积112平方米;农安县房权证农安字第0104**号,老房屋编号6/26-5,建筑面积112平方米的私有房产。二、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设置他项权利及更名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明江审 判 员 周 凯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