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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振栋与刘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振栋,刘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罗振栋,男,汉族,退休干部,住永定区。被告刘攀,男,汉族,干部,住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振栋与被告刘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振栋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振栋欲与被告刘攀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振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6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罗振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龙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文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