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中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无棣新创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棣新创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商初字第206号原告:无棣新创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柳堡新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景军,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默涛,该公司业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兖州经济开发区益海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常翠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棣新创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棣新创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14元,减半收取279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无棣新创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永金审 判 员 孙卫国人民陪审员 尹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松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