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6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成都九舟磅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宋华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九舟磅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宋华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410号原告成都九舟磅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克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恒,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慧,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宋华玲。委托代理人杜伟,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文江才,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成都九舟磅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宋华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九舟磅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成都九舟磅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