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贾同春,任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文华,居民。申请执行人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岱商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岱商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冯少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