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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孟金宏、穆国强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金宏,穆国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458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金宏,男,199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泾川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泾川县。2015年3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辩护人何建东,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穆国强,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2015年3月1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欢,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倪福杰,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2015)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金宏、穆国强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哈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金宏及其辩护人何建东、被告人穆国强及其辩护人王欢、倪福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9日4时许,被告人穆国强、孟金宏伙同陈某(另案处理)预谋抢劫,后至银川市兴庆区某饭店,由穆国强放风,孟金宏、陈某翻窗进入饭店搬运保险柜时被被害人李某某发现,孟金宏持电警棍、陈某持匕首殴打李某某,后挟持李某某至饭店二楼包间,用绳子将李某某绑在椅子上,蒙住眼睛,捂住嘴巴,抢得保险柜一个(价值400元),现金10600元、硬中华香烟四盒(价值172元)、硬盒芙蓉王香烟九盒(价值207元)等物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金宏、穆国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定罪量刑。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穆国强、孟金宏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相关证据。被告人孟金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孟金宏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孟金宏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本起案件的提议和组织策划人不是孟金宏,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是初犯、偶犯;被告人孟金宏协助抓捕了同案犯陈某,属于立功;被告人孟金宏的亲属向银川市兴庆区该饭店退赔12139元,且获得了该饭店的谅解。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孟金宏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穆国强辩称,其是在孟金宏、陈某的威胁下才实施的盗窃,所得赃款也没有分得,认为应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穆国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主观上,孟金宏、陈某、穆国强预谋盗窃而非抢劫;客观上,穆国强仅实施了在案发现场外围放风的行为,没有实施具体盗窃行为,也没有与案发现场的保安接触;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孟金宏、陈某在被保安发现后,为抗拒抓捕继而以暴力对该保安相威胁,行为转化为抢劫,但在外放风的穆国强仍处于盗窃的犯罪意识形态中,且没有实施转化抢劫的行为;起诉书指控的预谋抢劫没有证据支持;穆国强不应列为第一被告人,不能仅凭其应孟金宏要求绘制该饭店地形草图就认定其系本案策划人,起主要作用。综上,被告人穆国强具有自愿认罪;系从犯;属于被迫参与盗窃;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穆国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4时许,被告人孟金宏、穆国强伙同陈某(另案处理)预谋至银川市兴庆区某饭店进行盗窃,因穆国强曾在该饭店工作且熟悉该饭店的环境,孟金宏根据穆国强对该饭店的描述画了一幅该饭店的草图,实施行为前,穆国强向孟金宏与陈某提出,该饭店有一个保安,进去时尽量去偷,被发现了就把保安绑起来去抢钱。后孟金宏、陈某戴事先准备的面具,携带匕首、扳手、螺丝刀、手钳、一根电警棍和绳子,翻窗进入银川市兴庆区该饭店内,穆国强在该饭店窗户外放风。在孟金宏、陈某进入该饭店搬运保险柜时被该店留守看门的李某某发现,孟金宏持电警棍、陈某持匕首威胁李某某,并挟持李某某至饭店二楼包间,用绳子将李某某绑在椅子上,蒙住眼睛,捂住嘴巴,陈某在看押李某某期间用电警棍电击了李某某。孟金宏抢得保险柜一个(价值400元),现金10600元、硬中华香烟四盒(价值172元)、硬盒芙蓉王香烟九盒(价值207元)等物品。被告人孟金宏与陈某回到出租房时,被告人穆国强已在出租房内。案发后,赃款、赃物挥霍。上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孟金宏的辩护人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孟金宏、穆国强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孟金宏、穆国强案发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二)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孟金宏、陈某、穆国强抢劫一案,因陈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孟金宏、穆国强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系成年人。故该案分别移送起诉的事实;(三)羁押证明,证实2015年3月7日至同年3月9日,孟金宏、陈某被羁押于泾川县看守所的事实;(四)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三张,证实马某某提供从银川市兴庆区该饭店后窗户外地面发现的纸质面具二个及面具外表特征照片的事实;(五)情况说明、提货单,证实银川市兴庆区该饭店2014年10月9日凌晨发生抢劫案,被抢金额总计12139元,其中被抢保险箱购买价格为600元的事实;(六)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光盘,证实穆国强、孟金宏实施抢劫的过程的事实;(七)孟金宏、穆国强、陈某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孟金宏、穆国强、陈某辨认指出该餐厅吧台和后厨监控录像,监控录像中上身穿深色连帽外套,头戴连衣帽,脸上戴着一个面具的男子就是孟金宏;上身穿浅色短袖衣服,手持手电的男子就是被孟金宏和陈某绑在二楼包间的夜间看守餐厅的男子;穿浅色衣服带帽衫,戴着面具抬保险箱顺行的男子就是陈某的事实;(八)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制图及现场照片,证实2014年10月9日,民警在银川市兴庆区某餐厅抢劫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该餐厅内现场平面制图及现场拍摄照片情况的事实;(九)提取笔录、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现场提取布条上两处粘取物中的一处检出的DNA为孟金宏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送检2号面具表面粘取物检出的DNA为陈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送检现场提取布条上两处粘取物中的另一处1号面具上检出混合DNA分型,完全包含孟金宏的DNA分型。被告人孟金宏、穆国强以及被害人李某某对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的事实;(十)鉴定聘请书、银川市兴庆区价格认定结论、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银川市兴庆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保险柜一个、硬中华香烟四盒、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九盒价格认定标的认定总金额为779元。被告人孟金宏、穆国强以及被害人李某某对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的事实;(十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9日5时许,马某某接到餐厅看门兼刷碗工李某某电话称其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餐厅被盗。马某某让李某某打电话报警并赶到餐厅。民警现场勘查后,马某某和餐厅老板强某在餐厅后面地上发现二张纸片,该纸片就是监控中实施抢劫的人所带的面具,其中一张用碳素笔画着该餐厅内门、吧台、楼梯、监控等方位图。后餐厅进行清点,被抢物品为保险柜一个,内有10月8日当天营业款10100元,客人预交押金500元,硬中华香烟四盒,价值172元,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九盒,价值207元,机打发票472份,会员卡共215张,餐厅的公章、印章、发票章各一枚、电警棍一根及当天抢劫玻璃损坏维修费180元,总计损失12139元的事实;(十二)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9日4时许,李玉杰在银川市兴庆区其工作的餐厅睡觉时,听到餐厅内有响动便起身查看。在餐厅后厨加工煮肉的案板下蹲着二个人,李某某问二人在做什么,看见被人发现,孟金宏、陈某就站起来。李某某见二人都戴着面具,其中一人手中拿着一把刀。李某某将手中的电警棍捏了一下,对方也拿出一根电警棍按了一下。李某某说餐厅内没有钱并让二人从哪进来从哪出去。二人向李某某要门上的钥匙,李某某说钥匙在经理手里,二人就用电警棍打李某某,并拿走其手中的电警棍。后一人用刀子在李某某脖子上捣,另一人拿电警棍在脖子上打。二人将李某某拉到餐厅二楼201包间用随身携带的绳子将李某某绑在椅子上,将其眼睛蒙上,在头上套了个东西,又在嘴里面塞了一块布。后李某某听见二人把窗户打开,冲外面嘘了一下,外面好像有人,并将保险柜从窗户扔出去后离开。李某某将手上的绳子弄开跑到楼下给老板打电话,老板让其报警的事实;(十三)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3月7日15时许,民警在甘肃省泾川县王村镇派出所门口将被告人孟金宏抓获。孟金宏在被抓获的过程中,没有反抗、逃跑等行为。孟金宏供述其知道同案犯陈某现在泾川县某娱乐会所上班,后公安机关在泾川县该娱乐会所内将正在上班的陈某抓获。2015年3月18日,民警通过旅客入住信息将某招待所某房间内的在逃人员穆国强抓获的事实;(十四)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孟金宏的亲属向该餐厅赔偿了12139元,且获得该餐厅负责人谅解的事实;(十五)同案犯陈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的一天,陈某、孟金宏、穆国强住在银川市兴庆区北塔四队的出租房,因没钱吃饭,三人就商量偷点钱,穆国强说其之前在银川市兴庆区某餐厅上班,餐厅吧台内的保险箱经常放着钱,从一楼后厨窗户可以翻进餐厅,里面有很多摄像头。后陈某、孟金宏拿出一把匕首、一根电警棍、几把改锥,将出租房的窗帘撕开拧成绳子。孟金宏又用纸盒制作了三个面具,并将穆国强描述的餐厅情况画在做面具的纸盒上面。凌晨3时许,穆国强、陈某、孟金宏从唐徕渠边的围墙翻进该餐厅背后的小区,三人从小区走到该餐厅后墙,发现一楼后厨窗户锁着,孟金宏沿着排水管爬到二楼平台找到一个未关的窗户翻了进去。大约十五分钟左右,孟金宏将一楼后厨的一扇窗户推开,把陈某从后窗户拉了进去,穆国强留在外面放风。陈某进到餐厅后,发现孟金宏已经把一个保险箱放到后厨,陈某和孟金宏用电警棍将玻璃敲碎准备把保险箱扔到窗外,响声将餐厅内守夜的一名中年男子惊醒,该男子拿着一根电警棍来到一楼后厨发现陈某和孟金宏。陈某拿着电警棍,孟金宏拿着刀子,把守夜的男子逼到一楼大门跟前,二人让守夜男子把电警棍扔掉并打开一楼大门,守夜男子告诉孟金宏、陈某说其没有钥匙。陈某、孟金宏将守夜男子押到二楼的一个包间。孟金宏拿着事先带来的绳子把守夜男子捆绑在包间的一个椅子上面,蒙住守夜男子的双眼,用桌子上的餐布堵住该男子的嘴。之后孟金宏去楼下把保险箱搬到包间将窗户打开,把保险箱从窗户扔了出去。陈某在这过程中一直负责看守守夜的男子,期间陈某用守夜男子的电警棍在守夜男子身上电了一下。后孟金宏、陈某从包间窗户翻了出去,当时穆国强已不知去向。陈某和孟金宏抱着保险箱打出租车回到北塔四队的出租房,发现穆国强已回到出租房内。陈某、孟金宏将保险箱撬开,里面共放有大概一万元现金、三盒硬芙蓉王、两盒软中华、两盒硬中华、发票本、会员卡等物品以及守夜男子的电警棍。孟金宏、陈某每人分了四千元,穆国强分了一千多元。回到出租房后孟金宏、陈某将在餐厅发生的事情告诉穆国强的事实。并称当时计划是去偷钱,后来陈某和孟金宏被保安发现后才动手抢的事实;(十六)被告人孟金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9月的一天下午,穆国强来到孟金宏和某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北塔四队出租房,说其之前在银川市兴庆区某餐厅里工作过,知道餐厅一楼吧台里面放着钱,守夜的人睡在二楼,应该听不到一楼的动静,三人就想着去该餐厅偷点钱,穆国强说偷的时候尽量小心一点,不要把看门老头惊醒了。三人便在出租房内准备了改锥、钳子、电警棍、匕首以及搭衣服的绳子。穆国强告诉孟金宏说该餐厅监控的情况,孟金宏用纸盒剪了三个面具,按照穆国强的描述在面具上面画了一张草图。凌晨3时许,孟金宏、穆国强、陈某来到该餐厅后面的小区,由穆国强领路三人翻进小区走到该餐厅的后窗下,穆国强让孟金宏、陈某从二楼的窗户翻进去,其在外面放风。孟金宏戴着面具从二楼窗户翻进餐厅后,沿着楼梯走到一楼后厨,将窗户打开,让陈某从一楼后厨窗户翻进餐厅。孟金宏、陈某戴着面具到一楼吧台,将吧台内的保险箱搬到一楼后厨的窗户前,准备把保险箱从后窗户弄出去。在此过程中,孟金宏将窗户玻璃打碎,惊醒了餐厅内守夜的人。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拿着一根电警棍来到后厨,把孟金宏、陈某堵在后厨内。这名男子打开手中的电警棍电击了一下,孟金宏拿出电警棍、陈某拿出匕首,这名男子看到后害怕的往后退,孟金宏、陈某上前将该男子电警棍夺过来,并将该男子带到二楼的一个包间。孟金宏下楼把保险柜从一楼后厨搬到二楼的包间,从二楼包间的窗户扔到小区。之后孟金宏、陈某用事先带来的绳子将守夜男子捆在包间凳子上,并用桌上的餐布堵住该男子的嘴。孟金宏、陈某从二楼窗户翻出去后发现穆国强已经离开,二人便抬着保险箱打出租车回到北塔四队的出租房,穆国强已经在出租房内。后孟金宏、陈某、穆国强用改锥将保险箱撬开,里面大约九千多元钱还有发票、会员卡等。孟金宏分了四千多元、陈某、穆国强各分了二、三千元。同时证实孟金宏回到出租房后,将在该餐厅把守夜男子绑在椅子上的事情告诉穆国强的事实;被告人孟金宏当庭供述称,穆国强说进去时尽量去偷,被保安发现了就抢的事实;(十七)被告人穆国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21时许,孟金宏打电话将穆国强叫到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北塔四队出租屋。孟金宏告诉穆国强其和陈某没有钱吃饭,准备一起出去闹点钱。孟金宏询问穆国强是否还在银川市兴庆区康平路某餐厅上班、餐厅内有无保安、保险箱放的位置、如何进入餐厅等。穆国强告诉孟金宏其在某餐厅上班,知道餐厅里只有一个看门的大叔,一楼、二楼、三楼都有监控,保险柜放在一楼吧台,可以从景泰花园进入餐厅。穆国强让孟金宏、陈某一起去该餐厅尽量小心偷点钱,如果把看门的惊醒了,就把看门的绑起来抢餐厅的钱。接着孟金宏拿出二个装碟片的纸盒,用笔在纸盒上画出该餐厅草图,又用纸盒做成二个面具,将其中一个给陈某,另一个面具孟金宏留着。后孟金宏拿着电棍和匕首带着着穆国强、陈某到兴庆区康平路景泰花园的外围墙,从此处三人翻进小区溜到该餐厅后窗户边。孟金宏和陈某戴上面具后,孟金宏踩着陈某的肩膀从餐厅后窗户翻进去,孟金宏进去把餐厅后厨的窗户打开,陈某也跟着从窗户翻进去,穆国强在餐厅后面的墙边给二人放风。孟金宏翻进餐厅不小心将玻璃打碎,将餐厅看门的大叔惊醒,穆国强听见餐厅有电警棍发出的响声,害怕被看门的大叔发现,就回北塔四队的出租房。大概是凌晨5时许,孟金宏和陈某二人抬着该餐厅的保险箱回到出租屋,并将保险箱撬开一个小缝隙,用细铁丝勾出里面的钱和发票。第二天,孟金宏给穆国强850元,穆国强因孟金宏给的钱少未拿。同时证实,孟金宏和陈某回到北塔四队的出租房后,说其二人被看门大叔发现,看门大叔拿出电警棍,陈某、孟金宏将匕首和电警棍也拿了出来,后二人将看门大叔用随身携带的布条绑在餐厅椅子上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孟金宏、穆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11379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金宏、穆国强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穆国强、孟金宏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金宏、穆国强及同案犯陈某共同实施犯罪,分工不同,作用基本均等,不宜划分主从犯,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本院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轻重,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孟金宏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孟金宏协助抓捕了同案犯陈某,属于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孟金宏仅提供了被告人孟金宏的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获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故不构成立功,被告人孟金宏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孟金宏的亲属向该饭店进行了退赔,并获得了谅解,对被告人孟金宏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孟金宏的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穆国强辩称,其是在孟金宏、陈某的威胁下才实施的盗窃,所得赃款也没有分得,认为应构成盗窃罪。经查,被告人穆国强、孟金宏及同案犯陈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穆国强被胁迫下实施的盗窃,且被告人穆国强将该饭店的基本情况告知了孟金宏及陈某,并与孟金宏、陈某一同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且在预谋时提出“进去时尽量去偷,被发现了就把保安绑起来去抢钱”,且在具体犯罪中实施了放风的行为,故被告人穆国强在实施犯罪前,有抢劫的主观预判,孟金宏与陈某之后实施的抢劫行为并没有超出穆国强的主观愿望,故关于被告人孟金宏构成盗窃罪及在胁迫下实施的犯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孟金宏、穆国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金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止)。二、被告人穆国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至2019年9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审 判 长  郭 鹏人民陪审员  哈玉蓉人民陪审员  林晓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