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鞠红斌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红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刑初字第350号公诉机关江���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鞠红斌,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07年12月1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于2009年11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被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5)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鞠红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纯青、被告人鞠红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6日至5月16日间,被告人鞠红斌采用撬锁、砸玻璃等手段,在本市盗窃作案6起,窃得款物合计6286元。分述如下:1、2015年4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鞠红斌在本市车站路魔力克窗帘店,窃得陆某410元。2、2015年4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鞠红斌在本市南园宾馆君临山水宴会厅北侧二楼更衣室293、292、291、073号更衣柜,分别窃得赵杜娟400元、夏某400元、陈某780元、张某200元。3、2015年5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鞠红斌在本市江苏省靖江中学学生宿舍C-604房间内,窃得戴某价值计2896元的苹果牌ipadair型平板���脑1台、平板电脑保护套1只、中华牌硬盒香烟1包。4、2015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鞠红斌在本市建新小区二区22号周某家中二楼201室房间行窃,被当场发现而未得逞。5、2015年5月16日7时许,被告人鞠红斌在本市白金汉宫商务会所歌厅二楼出品库,窃得300元及价值计900元的九五至尊香烟1包、中华牌硬盒香烟6包、中华牌软盒香烟8包。2015年5月17日,被告人鞠红斌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鞠红斌600元,已随卷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鞠红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陆某、赵某、夏某、陈某、张某、戴某、周某的陈述,证人朱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刑二初字第0166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刑二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鞠红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鞠红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部分盗窃犯罪已经着手实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鞠红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重、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鞠红斌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情形,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鞠红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鞠红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分别发还被害人陆某四十元、赵某四十元、夏某四十元、陈某七十元、张某二十元、戴某二百九十元、白金汉宫一百元;责令被告人鞠红斌退赔人民币五千六百八十六元,分别发还被害人陆某三百七十元、赵某三百六十元、夏某三百六十元、陈某七百一十元、张某一百八十元、戴某二千六百零六元、白金汉宫商务会所一千一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蕴青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