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那执裁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廷华与黄仁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那执裁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张廷华。被执行人黄仁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廷华与被执行人黄仁开诈骗罪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那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现仍羁押于钦州市钦州监狱内,且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2014)那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那执字第72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汉新执行员  黄卫民执行员  李荣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乃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