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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喻屯信用社与闫顺修、廉德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937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喻屯信用社。被执行人闫顺修。被执行人廉德训。被执行人杨森海。被执行人李坤。被执行人闫根启。被执行人程相力。被执行人汪冰。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2012)济中区商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济中区商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凌云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卓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