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历城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宋某某,男,生于1978年11月29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78年5月19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7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亚萍人民陪审员  徐桂英人民陪审员  殷家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