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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殿峰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松刑终字第59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捕前住前郭县。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08年7月1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09年3月10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于2009年3月19日被松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9月29日解除劳动教养;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3年8月2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10月2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1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犯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前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宝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松原市社会保险公司建职工住宅楼,拆迁被告人张某某家房屋,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张某某协商,被告人张某某同意56万元的拆迁补偿价格,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被告人张某某领取了拆迁补偿款。被告人张某某家房屋被拆迁后,被告人张某某反悔,要求追加补偿,松原市拆迁管理部门经研究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张某某系自愿基础上签订的补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不应追加补偿,并将此意见对被拆迁人张某某进行了答复。被告人张某某不同意松原市拆迁管理部门答复,并因此多次非法进京上访。2014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到北京中南海非访区滞留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多次训诫。在上访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不给钱就继续在北京上访相要挟,先后三次向松原市建设局工作人员索要人民币83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判处。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拒不认罪。辩解称,钱是松原市建设局主动给我的,不是我要的。我没有犯罪,我到北京是依法上访。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松原市社会保险公司建职工住宅楼,拆迁被告人张某某家房屋,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张某某协商,被告人张某某同意56万元的拆迁补偿价格,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并领取了拆迁补偿款。被告人张某某家房屋被拆迁后,张某某反悔,要求追加补偿,松原市拆迁管理部门经研究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张某某系自愿基础上签订的补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不应追加补偿,并将此意见对被拆迁人张某某进行了答复。被告人张某某不同意松原市拆迁管理部门答复,多次非法进京上访,并到中南海非访区滞留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多次训诫,松原市建设局指派高某甲、李某某处理此事,高某甲、李某某劝说张某某息访,并问张某某有什么要求,张某某向市建设局索要旅差费和材料费,声称“如不给付,就不回去,继续留在北京上访”,自2014年8月至10月间,松原市建设局先后三次给付张某某材料费、旅差费8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人民币6000元返还给松原市建设局。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当庭供述:高某甲给我钱时说,会期临近了,回去给你6000元钱,让我回松原,之后他帮助我做工作见松原市建设局局长,这样我才同意接他的钱。前郭县检察院2014年12月23日讯问笔录张某某供认,从高某甲手里拿的6000元钱,是高某甲主动给我的,他说会期临近,给我点钱,让我回去,我说不回去,回去也见不到建设局尹德亚局长,他说回去他做工作让我见到局长,我说考虑一下,他就走了。2014年10月19日,高某甲又见到我了,说会期临近,主动给我6000元钱,说是旅差费,局长答应见我了,然后我就回来了,我还从李某某手里拿过钱,也是在北京他主动给我的,也是旅差费名义给的,具体多少钱和给钱日期我记不清了,我都给他们出收条了。被告人张某某(2014年10月20日)供述:2014年9月26日我到北京上访维权,到北京后我先后去过国家信访局和建设部反映问题,2014年10月1日下午我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一个邮政局去给中央领导寄信,当天我带五封信,分别是邮给XXX、XXX、XXX、XXX、XXX的,我把信件投到邮箱后,北京警方工作人员问我是干什么的,我说来北京上访的,警察说上访反映问题让我跟他们走,我就跟警察到他们的工作地点。对我随身携带物品检查后,把我拉到府佑街派出所,把身份证交上去登记,把我送到马家楼上访分流中心,松原市信访驻京办的工作人员把我接到他们那,我就在松原驻京办吃住了,在2014年10月8日,10月16日,10月17日,10月18日多次去中南海附近的这个邮政局给中央领导寄信,每次过程都一样。后来驻京办的工作人员和松原市建设局联系,有一个叫高某甲的到北京松原驻京办和我谈的,我俩谈话的主要内容是今年这几次上访我所花费的旅差费和材料费的问题,因为今年我进京上访有几次没给我旅差费,我朝他把这几次的都要出来,高某甲问我一共是多少钱,我开始没说多少钱,后来我说要6000元钱,钱拿不到我就不回去还得继续在这上访再打工,高某甲同意给钱,给了我6000元钱。高某甲是松原市建设局的工作人员,因为松原市建设局违法拆迁给我造成损失,以至于我上访,我提出要6000元钱,作为上访的旅差费和上访材料费,当时我和高某甲谈如果不给我这6000元钱,我就不回去,在北京继续上访,打工挣钱上访。以前松原市建设局也给过我旅差费和上访材料费,具体给钱的时间和次数我记不清了,每次给钱我都出收条了。被告人张某某(2014年11月13日)供述:以前我向松原市建设局要的钱次数和钱数我都记不清楚了,每次我去北京上访,松原市建设局的工作人员来接我,都给我上访用的旅差费和材料费,我每次也给松原市建设局出具收条。近期,就是2014年9月份,我到北京上访维权,松原市建设局的工作人员李某某去北京接待我,我和李某某谈了这次上访维权的费用共计1300元,当时李某某给了我1300元钱,我给李某某出了收条后,我自己回到松原,这钱被我去北京上访花光了。当庭供述,李某某共计给我2300元。2、证人高某甲证实:张某某是一名多年上访人员,自2004年至今他多次上访,遇有重大会议期间,他抓住地方政府害怕上访的心理进京非访,这次是2014年9月26日进京非访,到北京之后他先后去过国家信访局和建设部反映问题,自2014年10月1日至10月18日间,张某某多次到北京中南海附近滞留,纠集他人在中南海附近聚集非访,在此期间曾六次被北京市府佑街派出所训诫,松原市信访驻京办的工作人员把张某某接到他们那,后来驻京办和松原市建设局联系,单位委派我到北京松原驻京办和张某某谈的,谈话的主要内容是问张某某有什么诉求,张某某朝我们单位要今年这几次上访所花费的旅差费和材料费,说要6000元钱,并要挟说要是不给钱就不回去继续在北京上访,我当时和他说回去和单位领导商量一下,我回到松原后和单位领导高某乙做的汇报,因为考虑现在正在十八大四中全会会议期间,如果不给张某某钱的话,他就继续在北京非法上访,给我单位和地方政府制造负面影响,实在没办法,我单位同意给钱,2014年10月19日我到北京松原驻京办给张某某6000元钱。2003年张某某所居住房屋被松原市建设局拆迁,张某某对拆迁补偿不满,因此从2004年开始多次到省、市、进京各部门多次上访要求解决问题,张某某反映的房屋拆迁信访事项,经吉林省联席会议采取综合调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审议等措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审核,认为该信访事项已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充分、定性准确、程序规范、档案完备,实体和程序全部处理到位。省级联席会议认定其符合“三级终结”要求,报请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备案。并能证实松原市建设局以前多次给过张某某钱,给钱的情况和这次是一样的。3、证人李某某证实:张某某是多年上访人员,自2004年多次上访,今年8月份又进京上访,松原市信访驻京办的工作人员把张某某接到驻京办,驻京办和我们单位联系,单位派我和张某某谈的,主要内容是问张某某有什么诉求,张某某张嘴就朝我要钱,要这段时间在北京的花销,开始说要3000元,并说要是不给钱他就不回去继续在北京上访,我说我给你买票回家行,别的钱不能给,我和单位领导高某乙做的汇报,高某乙不同意给钱,后来张某某说要1000元钱,因为考虑到如果不给张某某钱的话,他就继续在北京非法上访,给我们单位和地方政府制造负面影响,实在没办法,我们单位同意给钱,2014年8月31日我在北京松原驻京办给张某某拿了1000元钱,当时张某某给我出具了一张收条,我就回松原了。2014年9月份张某某又到北京上访,单位委派我去北京接待张某某,这次张某某到中南海去闹,被松原驻京办的工作人员接回来以后,我问张某某为什么没回松原,他说还是朝我们单位要钱,要是不给钱就继续在北京上访,我又和单位领导高某乙做的汇报,2014年9月16日我在驻京办又给张某某拿了1000元钱,另外给他300元钱用于购买返程车票钱,张某某给我出具了收条,张某某当时答应给钱后就回松原,但是我们给完钱之后他继续在中南海非访,这次听说是我们单位高某甲和他谈的,又给了6000元钱,实在没办法了,我们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4、证人高某乙证实:张某某是一名多年上访人员,自2004年至今他多次上访,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期间,这次是2014年9月末张某某又进京上访,自2014年10月1日至10月18日间张某某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滞留,纠集他人在中南海附近聚集非访,松原市信访驻京办的工作人员把张某某接到驻京办后和我们单位联系,单位委派李某某和张某某谈的,张某某当时朝我们单位要钱,要是不给钱他就不回来,继续在北京非访,他抓住我们害怕上访的心理,对我们单位进行要挟,李某某当时打电话请示的,我说实在不行给他1000元钱,并且给张某某买的返程火车票,给完钱之后张某某又不见了,没有返回松原市。过了几天张某某又去非访,被驻京办的工作人员接回来,李某某和张某某谈的,张某某还是要钱,要不然就不回去,继续在北京上访,李某某打电话和我联系的,我没办法说给钱吧,这次通过李某某给张某某1300元钱,给完钱之后张某某也没有回松原,继续在北京无理上访。后来单位委派高某甲到北京和张某某谈的,他俩怎么谈的我不清楚,高某甲给我打电话和我请示说张某某朝我们单位要今年这几次上访所花费的旅差费和生活费,还要6000元钱,并说要是不给钱他就不回去继续在北京上访,因为考虑到现在正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会议期间,如果不给张某某钱,他就继续在北京非法上访,给我们单位和地方政府制造负面影响,实在没办法,我们单位同意给钱,2014年10月19日高某甲到松原驻京办给张某某6000元钱。张某某反映的房屋拆迁信访事项,经吉林省联席会议采取综合调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审议等措施,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审核,认为该信访事项已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充分、定性准确、程序规范、档案完备,实体和程序全部处理到位。省级联席会议认定其符合“三级终结”要求,报请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5、证人关某某证实:张某某从10月初到18号到敏感地区非访6次,19号我和市建设局高某甲去和他谈如何解决他的问题。当时高某甲问他有什么要求,他说得把这次上访的费用给我,我才能回去,高某甲问他得多少钱,他说得6000元。高某甲说根据信访条例信访人上访产生的信访费用都得自己承担。张某某说他怎么可能,你得给我钱我才能回去,高某甲问不给钱他怎么办,他说不给钱,我接着在北京上访。我们谈了两次张某某始终坚持不给钱不走。后来高某甲请示市建设局领导,领导也没办法,只好给6000元,他就同意回去了,这个过程我都参加了。6、三张收条能证实张某某共索取人民币8300元。7、发还清单证实张某某向松原市建设局索要人民币6000元已返还松原市建设局。8、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6份证明被告人张某某2014年10月1日至18日多次在中南海周边滞留。9、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松公(宁二)行决字〔2008〕第188号,松公(宁二)行决字〔2009〕第021号,前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公(育)行罚决字〔2013〕第37号,前公(育)行罚决字〔2014〕第64号,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因四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罚款;松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松劳审字〔2009〕第13号证明张某某因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自2009年3月10日起-2010年9月9日劳动教养期满。10、吉信联办文〔2013〕8号吉林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文件、吉建函〔2012〕246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松原市张某某信访事项核查认定终结意见审核的复函、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张某某信访事项的核查认定意见、松政信复结字〔2012〕16号松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张某某信访事项的核查认定终结意见、已依法终结信访事项备案表证明张某某信访事项依法按政策进行了处理和复查、复核,并已在实体和程序上全部落实到位,符合“三级终结”要求,已报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11、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10月1日至18日间,张某某先后六次到北京中南海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6次,涉嫌敲诈勒索案,由松原市建设局工作人员高某甲告至前郭县公安局,2014年10月30日抓获。12、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10月1日至18日间,张某某因房屋被拆迁问题,六次到北京中南海附近上访并被训诫,2014年10月20日前郭县公安局育才派出所民警将张某某由北京带回。13、视听资料高某甲与张某某谈话,实在没办法了,单位给付张某某6000元后,张某某回松原。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房屋拆迁问题与拆迁人松原市社会保险公司自愿达成补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告人张某某无事生非,肆意上访,在信访事项被确定为无理访、被公安机关多次训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之后,又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非访区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强行索要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罪名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因同一事实被行政拘留十日,应当折抵刑期。被告人张某某有前科劣迹且拒不认罪,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上诉人张某某上诉提出,上诉人上访行为属于正常的维权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上诉人无罪。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为,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访行为经过了信访部门,住建部门等多部门多次确认为无理访,而上诉人在确认为无理访后又多次到中南海等地区闹访,属于寻衅滋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认定正确,判决所列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经过法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为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实施非正常信访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上诉人张某某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张某某因房屋拆迁补偿一事对建设部门处理意见不服而多次进行上访,而相关部门对于其上访所反映的问题予以了充分的重视,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答复和处理,而最终其上访行为经省市多个相关政府部门的反复确认后被认定为无理信访,并由吉林省联席会议审核后报送中央联席会议备案,上诉人张某某在明知其上访行为已被确认为无理信访后,为发泄其不满情绪而又多次到北京中南海等公共场所采取滞留、寄信等方式进行上访,且其因在非访区上访而受到北京市公安机关的多次训诫后仍不予停止该行为,继续实施在中南海等非访区信访行为,并在松原市建设局工作人员规劝其息访时以不给钱不息访的方式向相关人员索要钱款,因此,上诉人张某某故意在国家重要办公机关所在特殊区域进行非正常上访,并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要钱款,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受到刑事追诉。故对上诉人张某某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无理,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牟凤桐审 判 员  丛 峰代理审判员  陈鸿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国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