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仁怀与重庆市洁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怀,重庆市洁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237号原告李仁怀,女,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整,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达,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洁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达街47号1幢1-3,组织机构代码59227727-2。法定代表人李先静,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玉焕,女,汉族,1968年9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代理人尹少清,女,汉族,1978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谷城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李仁怀与被告重庆市洁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仁怀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