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衙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温红霞与康永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衙民初字第222号原告温某某。被告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喜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