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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衙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温红霞与康永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衙民初字第222号原告温某某。被告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喜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