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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严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刑初字第374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某,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邛崃市。2014年6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5]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被告人严某某为获得非法利益,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及借用徐某某、李某的身份信息,申请购买每台有5万元国家专项补贴的拖拉机3台,骗取国家专项补贴15万元,并在购机后将3台拖拉机变卖,获取非法利益。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严某某接邛崃市公安局卧龙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邛崃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3万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严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1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严某某退缴赃款缴款书、被告人购买享受国家补贴农机拖拉机相关材料、被告人领取补贴款银行储蓄明细账查询结果清单,证人徐某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共计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在审理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严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严某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发还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严某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予以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巫元理人民陪审员  彭碧文人民陪审员  刘贵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