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656号原告张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余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成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