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职工。被执行人吴某,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2014)临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勇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曲佑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