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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龙承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承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19号罪犯龙承亮,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怀中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承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并与其他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9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27日交付执行。2014年1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8月1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龙承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一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龙承亮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承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9.6分。在2013年监管安全竞赛活动中表现较好,奖减刑分3分;在2013年二季度劳动竞赛活动中表现较好,奖减刑分3分;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减刑分1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承亮在服刑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根据其原犯罪情节和本次无履行民事赔偿证明的情况,且系累犯,只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承亮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