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根德掩饰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顺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根德,男,1971年2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顺昌县看守所。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根德犯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根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吴根德明知陈某(已判刑)销售的二箱厚度为0.7mm、规格为1520mm×350mm,共计700片某品牌带膜玻璃不良品(价值共计21280元)是从欧浦登(顺昌)光学有限公司非法获取的,仍以110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案发后,被告人吴根德于2015年5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代为退赃3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根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蔡某、李某、黄某、吴某的证言,书证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顺昌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现金交款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社团)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南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欧浦登公司(顺昌)光学有限公司内被盗高铝硅盖板玻璃价格鉴定意见书》,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短信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根德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仍然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吴根德作出适宜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根德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根德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根德退出的赃款32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胡月琴审判员林金旺人民陪审员谢京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颜雪姣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第四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