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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民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振与临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振,临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民保字第299-1号原告刘振。被告临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一路与沂蒙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2013)临兰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刘振与被告临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临兰民保字第2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临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石大厦XXX室的房产。现原告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临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石大厦XXX室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运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