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徐美林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212号罪犯徐美林。2010年12月9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以(2010)滨刑初字第02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美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0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连刑执字第13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美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绕线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徐美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美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美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美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