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执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通亚专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盐城科兴工业电炉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57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通亚专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阜东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德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科兴工业电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北区中市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徐美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奥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经济开发区瓯北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钱善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通亚专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盐城科兴工业电炉有限公司、盐城奥晨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424377.11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滨商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拆迁补偿款已被我院查封,因此款支付时间未到,时间跨度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