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毛荣敏与广西自然城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荣敏,广西自然城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毛荣敏。被执行人广西自然城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88-1铭湖经典B座30层B3003号房。法定代表人李活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毛荣敏申请执行广西自然城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巴马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广西自然城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毛荣敏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申请执行费12469元。但被执行人广西自然城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到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张贴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公司门面已被另一公司承租,被执行人法人代表下落不明),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完毕。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记录。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自然城乡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广西桂林市阳朔县阳朔镇抗战路有一宗面积为991.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号:朔国用(2011)第728号】,但该宗土地已被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进行的查封,并准备进入拍卖阶段。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进行轮候查封。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执字第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党审判员 李正南审判员 韦安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