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9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超与赵壮、后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赵壮,后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947-1号原告:陈超,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赵壮,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后金燕,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与被告赵壮、后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壮、后金燕所有的坐落在无为县无城镇凌凤山庄高层C1-1903价值22万元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赵壮、后金燕所有的坐落在无为县无城镇凌凤山庄高层C1-1903价值22万元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时间三年(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