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0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苏玉琴与王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琴,王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01728号原告苏玉琴,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黎明,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假,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琴与被告王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玉琴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庭下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玉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玉琴负担。审判员 胡原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