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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华诉被告刘某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华,刘某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王某华,女,1975年出生。被告刘某生,男,197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华诉被告刘某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华以打算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华负担。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