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志阳与王培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阳,王培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825号原告刘志阳,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王培江,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志阳与被告王培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志阳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顺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