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6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姜靖与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靖,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686-2号申请执行人:姜靖,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龚军,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姜靖与被执行人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荷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五年三月六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900元,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6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李嘉林代理审判员谭广森二Ο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曾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