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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仲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仲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徐芳,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梅物业)与被告仲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香梅物业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香梅物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梅物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香梅物业预交),由香梅物业负担。审判员  郭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狄春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