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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范德钢与张治涛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890号申请执行人范德钢,男,1983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治涛,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职业不详。范德钢与张治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东民(商)初字第09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德钢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治涛给付人民币204560元及利息,并支付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治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北京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治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字第028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旭阳代理审判员  靳 欣代理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