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胜勇诉被告余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勇,余国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599号原告王胜勇,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余国金,男,约40岁,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胜勇诉被告余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宇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