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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胜勇诉被告余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勇,余国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599号原告王胜勇,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余国金,男,约40岁,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胜勇诉被告余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宇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