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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白玉龙与富蕴县昊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龙,富蕴县昊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783号原告白玉龙,男,汉族,1981年6月出生,住阜康市。委托代理人金立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水磨沟法律服务所法律顾问。被告富蕴县昊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蕴县。法定代表人张俊香,该公司经理。原告白玉龙诉被告富蕴县昊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玉龙诉称:2012年6月3日,被告车辆新H-×××号,新H-××号挂车在阜康市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被阜康市安泰汽车援救中心施救车拖至原告阜康市龙腾汽车扳金喷漆修理部进行修理,被告欠原告修理费77367元(包括配件材料)。原告于2012年6月底修好车后,被告既未付修理费用,也未将事故车辆提走,造成原告为被告保管车辆的费用发生。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修理费77367元及利息7543元;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车辆保管���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邮寄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系个体工商户,是阜康市龙腾汽车扳金喷漆修理部的业主。从2012年6月3日,原告是其在经营范围内对新H-×××号主车及新H-××号进行修理,根据法律规定,其经营的字号为阜康市龙腾汽车扳金喷漆修理部应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故白玉龙作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另查明,2015年5月11,被告富蕴县昊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被富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故原告将富蕴县昊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列为被告主体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玉龙的起诉。原告白玉龙的受理费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屈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富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