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6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向桂平与陈晓川、高如、龚建平、谭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桂平,陈晓川,高如,龚建平,谭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688-1号申请执行人向桂平,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晓川,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如,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龚建平,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雄,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向桂平与被执行人陈晓川、高如、龚建平、谭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3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晓川、高如、龚建平、谭雄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向桂平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448000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12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975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12日),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1586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701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晓川、高如、龚建平、谭雄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48957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华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