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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鲍世界、山东济宁一通运输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世界,山东济宁一通运输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商初字第1542号原告鲍世界。原告山东济宁一通运输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地址:兖州市新兖镇官庄村对过。法定代表人李茂燕,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如航(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地址:济宁市任城区吴泰闸路107号。负责人游春迁,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阳(特别授权),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鲍世界、山东济宁一通运输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一通运输兖州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世界、一通运输兖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如航,被告太平洋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鲍世界、一通运输兖州分公司诉称,2014年10月9日2时20分许,王智荣驾驶冀A×××××、晋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柳林县成家庄路段时,与反向翟传信驾驶的鲁H×××××、鲁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使王智荣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我对该车进行了维修,支出了维修费、施救费等费用。鲍世界为鲁H×××××、鲁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原告一通运输兖州分公司系该车的登记车主,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险,故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等费用共计3890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在核实事故责任、驾驶证、行车证、上岗证、营运证合法有效且未超期,并且不存在保险公司拒赔情形的前提下,同意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该事故为主次责任,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原告应当向事故的另一当事人进行主张。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鲍世界系鲁H×××××、鲁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原告一通运输兖州分公司系该车的登记车主,原告鲍世界将该车挂靠在原告一通运输兖州分公司运营。原告一通运输兖州分公司将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限额为166500元,不计免赔)。2014年10月9日2时20分许,王智荣驾驶冀A×××××、晋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柳林县成家庄路段时,与反向翟传信驾驶的鲁H×××××、鲁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使王智荣受伤,两车受损。2014年10月21日,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公交认字(2014)第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智荣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翟传信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鲍世界、一通运输兖州分公司提供的被告太平洋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向其出具的《机动车辆估损单》显示鲁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修理费总额为3890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对原告鲍世界、一通运输兖州分公司提供的济宁市顺达汽修厂出具的金额总计为38900元的发票4张无异议。被告太平洋保险主张保险条款中约定次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30%的理赔责任,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太平洋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辩称因原告鲍世界的事故车辆承担次要责任,故其公司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原告应当向事故的另一当事人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鲍世界、一通运输兖州分公司将鲁H×××××、鲁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办理了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故被告太平洋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基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所投保的险种,在商业险中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面赔付。原告鲍世界、一通运输兖州分公司要求被告太平洋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中的车辆损失险不限额内支付鲁H×××××、鲁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修理费389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太平洋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向原告鲍世界、一通运输兖州分公司理赔后,可向冀A×××××、晋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中的车辆损失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鲍世界、山东济宁一通运输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车辆修理费38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后收取),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