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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恢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赵宝刚与哈尔滨第二水泵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刚,哈尔滨第二水泵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恢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赵宝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第二水泵厂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路319号。申请执行人赵宝刚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第二水泵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外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王文泉审判员  徐学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